(2017)陕0103执351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51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法定代表人:王雅棣,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小库,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民初2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马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