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郑发升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郑发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住所地邵武市八一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0771-7。负责人张玉华,行长。被执行人:郑发升,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发升信用卡纠纷[(2016)闽0781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7)闽0781执6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希法审 判 员 刘军伟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书 记 员 温惠彬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