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单亮与栾惠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亮,栾惠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单亮,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号。被执行人栾惠甥,男,196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红旗村一社。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单亮与被执行人栾惠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单亮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4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