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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单亮与栾惠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亮,栾惠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单亮,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号。被执行人栾惠甥,男,196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朝阳乡红旗村一社。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单亮与被执行人栾惠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单亮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4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显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