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赖日财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日财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1319号罪犯赖日财,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日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赖日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414号刑事判决,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赖日财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8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日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考核分1971分。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日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审 判 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黎敏书 记 员 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