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6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孙彦楠与谭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彦楠,谭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孙彦楠,女,汉族,教师,身份证号码23011919800328004X,住巴彦县巴彦镇西郊。被执行人谭美玲,女,汉族,教师,身份证号码230126198203103527,住巴彦县华山乡平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26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孙彦楠申请执行谭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美玲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谭美玲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账户,现孙彦楠同意用被执行人谭美玲的工资按月偿还其欠款,直至还清时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6民初10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杰审判员  唐林祥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思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