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督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玲与伍亮兴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亮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督监5号原申请人曾玲。原被申请人伍亮兴。申请人曾玲与被申请人伍亮兴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以(2015)新法民督字第11号立案,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伍亮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曾玲10万元。申请费765元,由被申请人伍亮兴负担。被申请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玲要求被申请人伍亮兴给付其10万元所依据的借据中包括债务人为廖瑞华的一张4万元的借据在内,故申请人曾玲申请支付令,要求伍亮兴给付10万元的数额不能确定,已发放的支付令依法应予撤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督字第11号支付令。二、驳回曾玲的支付令申请。审 判 长 陈湘元审 判 员 羊丽清审 判 员 周三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