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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10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治华与李润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华,李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0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治华,男,199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李润民,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221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治华与被执行人李润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10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东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