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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家志、张正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志,张正荣,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志,男,194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张正荣,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系张家志长子。被执行人闵霞(又名闵前霞),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系张家志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志与被执行人张正荣、闵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正荣、闵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建国审判员  高秉一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