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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魏胜英与孙志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胜英,孙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71号申请人:魏胜英,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孙志浩,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申请人魏胜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志浩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张学强以名下的鲁NR2M**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孙志浩驾驶的冀T6XX**重型半挂牵引车/冀T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魏胜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