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夏明、苏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夏明,苏建辉,苏海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李夏明,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建辉,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海堂,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夏明与苏建辉、苏海堂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拥有的安溪县湖头镇上田村河滨南路新华4栋502号房产已被另案查封,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苏建辉、苏海堂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524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伟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