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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0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0664号原告:吴某,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王某,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吴某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勤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