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0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10664号原告:吴某,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王某,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吴某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勤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