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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5322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春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5322号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昌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邹达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荣,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郭春花,女,成人,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句容市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乔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柏胤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