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杜峰、刘彦娟、林辉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杜峰,刘彦娟,林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谷连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大勇,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被执行人:杜峰,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彦娟,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林辉琼,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峰、刘彦娟、林辉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对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