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辖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秦力与解永玮、王涛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力,解永玮,王涛,相里建发,兰卓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辖60号原告:秦力,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解永玮,男,1980年9月4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王涛,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相里建发,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曲沃县。被告兰卓昀,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住曲沃县。原告秦力诉被告解永玮、王涛、相里建发、兰卓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曲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秦力诉称:2015年12月29日,被告解永玮因生意周转由被告王涛、相里建发、兰卓昀担保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出具借款借据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将利息结至2016年1月28日,剩余借款及利息四被告均推脱不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解永玮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王涛、相里建发、兰卓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曲沃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秦力亲属系我院干警,另秦力申请我院回避,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秦力亲属系曲沃县人民法院干警,为避免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确保案件公平、公正审理、本案应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翼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刘燕萍审判员杜明审判员秦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