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红与被执行人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红,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933号申请执行人于红被执行人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红与被执行人丰宁缘天然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承民终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4)承民终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承民终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峰审 判 员 高月鹏代理审判员 邵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冀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