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576号之三十五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子茂、刘如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茂,刘如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576号之三十五申请执行人:李子茂,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如树,男,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李子茂与刘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如树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5.29元,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如树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金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