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解钊珍、谭明朗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钊珍,谭明朗,夏近超,方腾飞,闫广星,潘周元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签署签署签署拟稿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30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钊珍,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山东省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邹城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谭明朗,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州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夏近超,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方腾飞,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商水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闫广星,男,1994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颍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周元,男,1993年6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绥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绥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明朗、夏近超、方腾飞、闫广星、潘周元、解钊珍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闽0505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谭明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被告人夏近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方腾飞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四、被告人闫广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五、被告人潘周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被告人解钊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解钊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解钊珍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解钊珍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解钊珍撤回上诉。泉港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5刑初2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卿堆审 判 员 张小燕代理审判员 苏中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涂秋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