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执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51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淮北市烈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3301266-6。法定代表人:林木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4)烈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一案中,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0月24日撤回对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4)烈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