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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祁鹏飞与黄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鹏飞,黄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祁鹏飞,男,汉族,住准格尔旗。被执行人:黄沙沙,女,蒙古族,住东胜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3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祁鹏飞自愿申请撤销对(2016)内0602民初3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3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