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祁鹏飞与黄沙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鹏飞,黄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535号申请执行人:祁鹏飞,男,汉族,住准格尔旗。被执行人:黄沙沙,女,蒙古族,住东胜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3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祁鹏飞自愿申请撤销对(2016)内0602民初3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35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