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91民初93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在洛阳高新区丰润东路香港磁立寿美容店打工,住洛阳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亮,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装修包工头,住洛阳高新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亮、被告李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儿李某2。近几年,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致使原告受伤,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一是因为被告打原告都是因为原告先骂被告或用其他方式激怒被告而引起。其二是因为被告并没有什么不良嗜好,原被告之间还是有感情的。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行认识四年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儿李某2。近几年,双方在生意方面产生了较大分歧,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在情急之下存在动手或用一些器物殴打原告的情形,有一次还伤及原告左脚背。2017年至今两人时分时合。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长达四年的恋爱才走到一起,应该说两人的感情基础还是比较牢固的。近年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存在殴打原告的情形,并且导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也明确表示以后不再殴打原告。现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无充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从维护家庭稳定角度考虑,难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起诉请求与被告李某1离婚,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武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