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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8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林凤与丹阳市华茂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凤,丹阳市华茂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8285号原告:胡林凤,女,1959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俭,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丹阳市华茂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窦庄前马村,组织机构代码14246013-3。法定代表人:潘华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胡林凤与被告丹阳市华茂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