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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张连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风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连风,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文盲,个体养殖,住兴化市。被告人张连风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连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连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年初,被告人张连风在其位于兴化市安丰镇XX村的蟹塘南边、西南边圩岸和西边的大河边上,种植罂粟,用于养殖螃蟹。2017年5月10日兴化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后,被告人张连风配合民警将所种罂粟1006株全部铲除。案发后,被告人张连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连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张某、万某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连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006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连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亦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连风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顾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钱其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