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钓臣、欧阳永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钓臣,欧阳永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9执234号申请执行人王钓臣,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执行人欧阳永煌,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申请执行人王钓臣与被执行人欧阳永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赣0729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欧阳永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欧阳永煌名下的财产信息,并核实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欧阳永煌其案件众多,名下唯一的一套住房已被本院拍卖,现无其他可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贻林审判员 黎 翔陪执员曾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