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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成都市奇德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渭滨区蕊辉纸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奇德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渭滨区蕊辉纸品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2720号原告:成都市奇德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庆兴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彬,职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章,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渭滨区蕊辉纸品商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堡村*组。经营者:张文辉,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成都市奇德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渭滨区蕊辉纸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奇德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奇德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7元,由成都市奇德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大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