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段喆与王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喆,王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281号原告:段喆,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铁辉,湘潭市岳塘区正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莉,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段喆与被告王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段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喆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龚 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 妮 妮代理书记员 李妮妮(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