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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段喆与王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喆,王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281号原告:段喆,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铁辉,湘潭市岳塘区正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莉,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段喆与被告王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段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段喆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龚    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  妮  妮代理书记员 李妮妮(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