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占龙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占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614号罪犯于占龙,男,1970年4月12日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伊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于占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止。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3年1个月5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于占龙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占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占龙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