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肖素琴与袁捞子、尚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素琴,袁捞子,尚银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2682号原告:肖素琴,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生,住新安县。被告:袁捞子,男,汉族,住新安县。被告:尚银兰,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袁捞子妻子。原告夏素琴诉袁捞子、尚银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肖素琴提供的起诉书,原告所诉被告袁捞子的身份不具有可区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素琴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4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