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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新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新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591号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绿景西路10号1座1201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3691897W。法定代表人潘钜明。委托代理人骆继勇,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系原告员工。被告曾新方,女,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新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泰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 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凤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