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6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鞍山懋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友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懋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友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6014号原告:马鞍山懋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796177-8),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九华西路1500号佳达科技工业园内行政楼2楼。法定代表人:徐衍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友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8879509G),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龙社区。法定代表人:鹿立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懋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友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懋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懋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5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555元,由原告马鞍山懋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才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田也异见习书记员 殷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