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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梅里斯区信用社与衣东、肖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里斯信用社,衣东,肖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里斯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伟,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衣东,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大八旗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611210012被执行人肖振国,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大八旗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403260015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08民督67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梅里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衣东、肖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