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梅里斯区信用社与衣东、肖振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里斯信用社,衣东,肖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里斯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伟,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衣东,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大八旗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611210012被执行人肖振国,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大八旗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403260015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208民督67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梅里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衣东、肖振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