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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春梅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梅,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902行初24号原告何春梅,女,生于1987年,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张科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公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159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该支队支队长。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丁岚,女,生于1976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健,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春梅诉被告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办理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春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春梅负担。审 判 长  董 爽人民陪审员  谢仕杰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