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家桂与被执行人廖红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家桂,廖红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肖家桂,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廖红久,男,1969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肖家桂与被执行人廖红久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湘07民终2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红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肖家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红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家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廖红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家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