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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青岛新华丰食品有限公司、张国清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新华丰食品有限公司,张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华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奕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国清,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华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莹莹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