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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衷云与傅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衷云,傅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民初1630号原告:衷云,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被告:傅小斌,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原告衷云与被告傅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衷云到庭参加诉讼,傅小斌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衷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傅小斌立即偿还原告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4日,傅小斌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衷云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第二天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经衷云多次催要傅小斌均未偿还借款,故具状诉请求法院判令傅小斌立即偿还借款。傅小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衷云当庭举有证据借条一张,以及提供傅小斌手持借条照片复印件一份,傅小斌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这两份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7年8月14日傅小斌向衷云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傅小斌于2017年8年14日向衷云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承诺于2017年8月15日早上8点前归还,如若违约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而后衷云多次催款,傅小斌均予以逃避没有偿还,故衷云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衷云与傅小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傅小斌尚欠衷云200**元,还款期限已过,傅小斌应按承诺及时偿还衷云款项,衷云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傅小斌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傅小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衷云欠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傅小斌负担。傅小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宏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