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6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麻晓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麻晓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400号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1683645R),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城北路156号(住宅)。法定代表人:陈令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捷,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海县。被告:麻晓晶,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大都名苑小区31幢105室。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晓晶物业服务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乐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丽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