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7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郑州鑫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鑫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7013号原告:郑州鑫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法定代表人:郭红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筱琴,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邦红。原告郑州鑫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邦红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州鑫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鑫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煜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雪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