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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恢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海盐永固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通知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424执恢673号陆忠良、张家观:海盐永固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陆忠良、张家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本次恢复执行标的金额85000元。案经本院执行,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65000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家观的银行存款20000元,故本案本次恢复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被执行人张家观按约应负担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