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恢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海盐永固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通知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424执恢673号陆忠良、张家观:海盐永固工模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陆忠良、张家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本次恢复执行标的金额85000元。案经本院执行,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65000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家观的银行存款20000元,故本案本次恢复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被执行人张家观按约应负担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