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町支行与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町支行,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赵爱军,彭涛,晁熠,晁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982号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丰山街。主要负责人:禹迪,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非,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祥满,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纺织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爱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义,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金桂路北国槐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晁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赵爱军,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义,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涛,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后毛,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晁熠,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晁飞,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町支行与被告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嘉宏投资有限公司、赵爱军、彭涛、晁熠、晁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町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牛新华审 判 员 汪 强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