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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用宝与被执行人贾春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用宝,贾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马用宝,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贾春伟,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用宝与被执行人贾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债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暂时不需要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