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振西与曹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西,曹明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4122号原告:陈振西,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曹明学,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陈振西与被告曹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陈振西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振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维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