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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4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振西与曹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西,曹明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4122号原告:陈振西,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曹明学,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陈振西与被告曹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陈振西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振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维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