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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铁军、王红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铁军,王红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徐铁军,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红宾,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徐铁军与被执行人王红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红宾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凯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