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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5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昊翰贸易有限公司与自贡市绿色田园种植有限公司、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昊翰贸易有限公司,自贡市绿色田园种植有限公司,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26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昊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瀚。被执行人:自贡市绿色田园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徐波。被执行人:徐波,男,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9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成都昊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绿色田园种植有限公司、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67692.68元及利息,执行费3407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昊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绿色田园种植有限公司、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