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韩宝民,高红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住所地:衡水市康复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0980210-4。法定代表人:朱永强,行长。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1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2933113。法定代表人:黄立民,经理。被执行人韩宝民,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高红微,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韩宝民、高红微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505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