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雅君与成都锐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雅君,成都锐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604号原告:刘雅君,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永志,四川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锐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上街四通路64号。法定代表人:韩学涛。原告刘雅君诉被告成都锐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于2017年9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进行审理。刘雅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3月23日因其自身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在当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了全部款项。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成都锐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现已依法注销登记,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雅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敏人民陪审员 王桂蓉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