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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车东方、车德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东方,车德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25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被执行人:车东方,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车德彩,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车东方、车德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6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车东方自愿于2018年2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欠款。协议达成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及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金海燕审判员  董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