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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执2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虎海龙、马建刚申请执行杨玉忠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海龙,马建刚,杨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429号申请执行人虎海龙,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建刚,男,回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玉忠,男,回族,1962年4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杨玉忠向申请人虎海龙、马建刚支付饲料款72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虎海龙、马建刚以被执行人已经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玉忠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302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盖宁军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博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