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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嘉和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151号之一原告:嘉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唐小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波,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兵,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被告: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法定代表人:刘世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一统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原告嘉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沈文娟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