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惠与被执行人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0302执55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惠与被执行人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文惠申请将被执行人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洛阳迎隆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王俊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卫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