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襄阳市樊城区星星缝纫机设备商行与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樊城区星星缝纫机设备商行,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樊城区星星缝纫机设备商行。地址襄阳市。被执行人: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地址襄阳市。法定代表人:洪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襄阳市樊城区星星缝纫机设备商行与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我院已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该院在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罗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运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