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恢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哈斯格日勒申请执行哈斯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格日勒,哈斯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908号申请人哈斯格日勒,女,1979年07月2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哈斯毕力格,男,1972年04月0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哈斯格日勒与哈斯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哈斯格日勒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9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 维 良